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司金融部发布关于联邦证券法适用于特定类型加密资产及相关交易的FAQ,进一步回应此前加密资产解释性文件中一些尚未明确的问题。

01. FAQ背景:进一步勾勒监管边界
虽然这份FAQ并非SEC正式规则或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内容进一步勾勒出监管机构对于 “非证券加密资产” 与 “投资合同” 之间边界的理解。
此次FAQ覆盖多个行业长期关注的实际问题:
| 主题 | 涉及内容 |
|---|---|
| 功能化网络 | 实现功能化后的活动是否构成关键管理努力 |
| 质押凭证代币 | 如何分类 |
| 代币回购 | 是否构成利润承诺 |
| 营销宣传 | 何时构成关键管理努力的陈述 |
| 交易平台 | 是否构成“发起人” |
其中一个重要主线是:当加密系统已经实现功能化、逐步减少或不存在中央控制方后,发行方及其他参与者继续进行维护、升级、促进网络效应等活动,在什么情况下不再被视为Howey测试中的“关键管理努力”。
02. 关于加密资产分类的问题
问题1:功能化与去中心化的定义
问题:《解释性公告》中对“功能化”和“去中心化”的定义,与发行方在推广和营销投资合同时可能作为其陈述或承诺的一部分对“功能化”和“去中心化”进行定义之间有何关系?
SEC回应:
这些定义与判断发行方是否履行其陈述或承诺无关,因为就其陈述或承诺而言,每个发行方都会自行确定实现功能化和/或去中心化所必须达到的标准。
问题2:质押凭证代币如何分类?
SEC回应:
| 情形 | 分类 |
|---|---|
| 针对不受投资合同约束的数字商品出具的凭证 | 属于数字工具,因为其作为一种凭证,具有证明持有人拥有相关底层数字商品所有权的实际功能 |
| 由基于协议的流动性质押服务提供商发行 | 也可能被归类为数字商品;其价值来源于已实现功能化的加密系统的程序化运行机制以及供需关系 |
问题3:“凭证”与其他金融工具有何区别?
SEC回应:
“凭证”是一种证明特定数量资产已经存入出具该凭证的存管机构或托管人的工具,同时证明存入者对该资产拥有所有权。
| 特征 | 说明 |
|---|---|
| 不改变原有权利 | 凭证不会改变所存入资产原有的任何权利、义务或利益 |
| 不提供额外激励 | 也不会向持有人提供任何额外的财务激励或利益 |
| 不转移所有权 | 不会将所存入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转移给凭证发行方 |
| 发行方限制 | 发行方不得转让、出借、质押、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所存入的资产 |
03. 关于受投资合约约束的加密资产相关问题
问题4:什么情况下推广和营销信息会构成关键管理努力的陈述或承诺?
SEC回应:
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形。
| 情形 | 是否构成 |
|---|---|
| 仅宣传加密系统当前的实用性和功能 | 可能不会构成,除非还有其他因素 |
| 仅通过不确定的愿景式表述宣传未来可能具备的实用性、功能和能力,且没有宣传潜在利润 | 可能不会构成,除非还有其他因素 |
问题5:如果发行方的陈述或承诺由另一方接手承担,该非证券加密资产是否会与相关投资合同分离?
SEC回应:
不会。 如果另一方接手承担发行方从事关键管理努力的陈述或承诺,无论这种承担是主动进行的还是依法发生的,该非证券加密资产都不会因此与相关投资合同分离。
问题6:加密系统实现功能化后,哪些活动不会构成关键管理努力?
SEC回应:
一旦加密系统实现功能化,以下活动均不涉及关键管理努力:
| 活动类型 | 说明 |
|---|---|
| 安全保障 | 为系统或其功能提供安全保障 |
| 维护 | 维护服务 |
| 改进或增强 | 改进或增强服务 |
| 促进网络效应 | 通过发起或资助开发项目,或其他类似活动进行 |
因此,在加密系统实现功能化后,发行方就提供或继续提供此类服务所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承诺,都不会满足Howey测试。
问题7:如果功能化加密系统不存在能够集中控制的主体,发行方作出的相关陈述是否可能形成新的投资合同?
SEC回应:
如果功能化的加密系统不存在一个能够集中控制、管理或实质影响该加密系统运行和成败的主体,发行方通常不太可能形成新的投资合约,因为发行方或任何其他人都无法控制该功能化加密系统,也就无法采取任何会影响该加密系统成败的行动。
问题8:发行方宣布实施非证券加密资产回购计划,是否等于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SEC回应:
| 情形 | 是否构成承诺 |
|---|---|
| 加密系统已经实现功能化 | 不会等同于向投资者承诺“我会通过自己的管理和经营行为,让这个项目/代币产生收益” |
| 加密系统尚未实现功能化,且发行方将回购描述为能够为代币持有人创造收益或回报 | 可能等同于向投资者承诺 |
问题9:为加密资产提供二级市场的交易平台,是否会被视为推广者?
SEC回应:
只有在其符合《证券法》第405条中 “推广者”(promoter) 的定义时,才会被视为推广者。
04. 核心要点梳理
| 主题 | 核心结论 |
|---|---|
| 功能化与去中心化 | 发行方自行确定标准,与是否履行陈述无关 |
| 质押凭证代币 | 视情形可归为数字工具或数字商品 |
| 凭证 | 不改变原有权利,不转移所有权 |
| 营销宣传 | 仅宣传当前功能或愿景式表述,可能不构成关键管理努力 |
| 陈述承接 | 另一方接手承担,不会使资产与投资合同分离 |
| 功能化后活动 | 安全、维护、改进、促进网络效应,不构成关键管理努力 |
| 无集中控制主体 | 通常不太可能形成新的投资合同 |
| 回购计划 | 功能化后不构成收益承诺;未功能化则可能构成 |
| 交易平台 | 仅当符合“推广者”定义时才被视为推广者 |
结语
这份FAQ讨论的并非简单的“哪些代币不是证券”,而是进一步解释特定情形下加密资产与投资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哪些行为可能不会使相关资产继续受到投资合同框架约束。
对于加密行业而言,这些细节可能影响项目方的代币发行、市场推广、网络运营及回购安排,也为理解美国加密资产证券监管边界提供了新的参考。




